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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文件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文件
2004-11-1 9:24:34 文章来源:德清县教育局中心网站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1506)
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高等专科学校和高职学院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3〕1 号)
三、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3〕2 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ߑ407 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
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
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 、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
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
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
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
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
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
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
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
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
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
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三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领导和组织,其中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
导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
格者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
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
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
级证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后,认定其
相应的教师资格。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省教育行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
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
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
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对于不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
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按上述认定程序办理;依法接受
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由受委托高等学校按法定程序对拟聘担任教师的人员进行认定,报经
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
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购。《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
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相关的考试、
测试费和认定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
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
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
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
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
师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有关
通知文档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
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撤销资格,收缴证书),有关批准撤销的文件应存入其
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
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撤销手续。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
新取得教师资格,5 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
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是教师资格认定
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
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其中申请认定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考试和发
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和考试。
对象和范围
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994年1 月1 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上述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
教育学、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2001年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培训内容和形式
高中、初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
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申请人员,培训内容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指定的
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培训的组织
培训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组织实施。
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部分省、市属高校、教师进修院校设立培训点。
设立培训点的院校要制定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填写《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
培训学籍表》,做好报名、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六、考试的组织
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分别为4 月的倒数第2 个
星期天和10月的倒数第1 个星期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
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
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考试。
考试科目与培训科目一致。考试标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
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本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专科
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幼儿师范教育类中专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00 分,60分为合格。每科考试时间为120 分钟。
(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颁发
证书,其他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
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
新参加培训;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 年内不得报考。
(四)《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 年。5 年内没有
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七、培训费用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
标准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
度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人员集中的县(市、
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
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及要求,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教育厅、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试行意见》、《关于在教师中开
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免试人员外,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并颁发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
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
级乙等的成绩须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ߑ74号)执行。
各地在开展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应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实行回避制度。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
测试员应予以回避;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
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体检表。进行X 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
对" 传染病" 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 精神病史" ,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
真作出" 合格" 或" 不合格" 的结论,加盖公章。
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
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
心脏病。
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 (86/56 毫米汞柱)。单项
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 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
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 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 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
影响板书写字者。
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 厘米。
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 ×3 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
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
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
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 正常" 结论。
期前收缩每分钟6 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 次,心电图正常,
可作" 正常" 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 次以上,做" 不正常" 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
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 正常" 结论。
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
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
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
检查。
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 )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
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
在5 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 )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 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
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
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
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 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 者,
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 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
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 米。两耳听力均在2 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
复测,复测均低于5 米者不合格。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 符号记入体检表。
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 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
(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身份证号码一寸照片
姓名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性别出生年月
既往病史有无精神病史
眼科裸眼视力右:矫正视力右:矫正度数检查者医师意见:
签名:
左: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黄()绿()蓝()紫()
检查者
眼病
内科血压/ kpa 检查者医师意见:
签名:
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肝脾肾
其它
外科身高厘米体重千克颈部医师意见:
签名:
皮肤面部关节
脊柱四肢检查者
其它
耳鼻喉听力左耳米右耳米检查者医师意见:
签名:
嗅觉检查者
耳鼻咽喉
口腔科唇腭是否口吃医师意见:
签名:
牙齿(齿缺失——————+ ——————)
其它
胸部透视医师签名:
肝脏功能表面抗原体检结论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日(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说明:1." 既往病史" 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
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附件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
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
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名单和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管
理部门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委托程序
高等学校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进行资格评估。
省教育厅根据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委托意见,向符合委托条件的学校正式行文批
复。
其他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认
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委托的。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五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
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
员教育教学能力的组织。
设置与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类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导下进行工作。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
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十三人以上组成。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
于十三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五人,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七人。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特
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中青年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成员
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
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
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纪律性强,
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
职责与程序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分别对相应种类的申
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专业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
力直接进行考察。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评议
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召开评议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
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方
为通过。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专业评议组在评议时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测试指标进行量化打
分后,再综合提出结论性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内,并由组长签名盖章,报
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
不符合评议范围和申报程序者。
工作纪律
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
的亲属为评议对象时要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
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
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六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统一格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持证人近期小2 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需补发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
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
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
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或者丧失
的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
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十一、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 页。封面、封底为咖啡
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 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国徽
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
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
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微,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十二、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即教师资格认定的年度编号,如2001年,年度代码为"2001";
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标准,浙江省代码为"33";第七、八、九位是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见附表);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
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 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 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 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
格,"5" 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 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 代表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 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 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
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
号,认定年度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十三、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
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
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表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省直有关单位向省教育厅认购。
十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
省 级 000
杭州市(001-013 、099 )
市本级 001 上城区 002 下城区 003江干区 004 拱墅区 005 西湖区 006桐庐县
007 富阳市 008 临安市 009余杭市 010 建德市 011 淳安县 012萧山区 013 滨江区
099
宁波市(014-025 )
市本级 014 海曙区 015 江东区 016江北区 017 北仑区 018 镇海区 019象山县
020 宁海县 021 鄞 县 022余姚市 023 慈溪市 024 奉化市 025
温州市(026-037 )
市本级 026 鹿城区 027 龙湾区 028瓯海区 029 洞头县 030 乐清市 031永嘉县
032 平阳县 033 苍南县 034文成县 035 泰顺县 036 瑞安市 037
嘉兴市(038-045 )
市本级 038 秀城区 039 秀洲区 040嘉善县 041 平湖市 042 海盐县 043桐乡市
044 海宁市 045
湖州市(046-049 )
市本级 046 德清县 047 长兴县 048安吉县 049
绍兴市(050-056 )
市本级 050 越城区 051 绍兴县 052上虞市 053 嵊州市 054 新昌县 055诸暨市
056
金华市(057-066 )
市本级 057 婺城区 058 金东区 059永康市 060 武义县 061 浦江县 062磐安县
063 兰溪市 064 义乌市 065东阳市 066
衢州市(067-073 )
市本级 067 柯城区 068 衢县 069常山县 070 开化县 071 龙游县 072江山市 073
舟山市(074-078 )
市本级 074 定海区 075 普陀区 076岱山县 077 嵊泗县 078
台州市(079-088 )
市本级 079 椒江区 080 黄岩区 081路桥区 082 仙居县 083 天台县 084三门县
085 玉环县 086 临海市 087温岭市 088
丽水市(089-098 )
市本级 089 莲都区 090 青田县 091云和县 092 龙泉市 093 庆元县 094缙云县
095 遂昌县 096 松阳县 097景宁县 098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高等专科学校和高职学院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
浙教资中心〔2003〕1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 号)、《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教人〔2001〕407 号)、《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浙教人〔2002〕79号)及《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教资办〔20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高等专科学校和高职学院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省教育厅浙教人〔2001〕408 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两项规定范围,并且符合高
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达到普通话测试规定标准,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思想品德鉴
定、体检合格的2001年底前在职拟聘任教人员。其中1999年1 月1 日后拟聘任教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
业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02年1 月1 日后进入学校的拟聘任教人员本次认定
暂不受理。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经正式批准
尚在筹办中的专修学院,不列入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范围。
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按浙教人〔2001〕408 号文件第三条第
(七)项和浙教资办〔2002〕01号文件第二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材料要求
各校于2003年3 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我中心。若逾期不报,将推迟到下次认定时受理。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 申请任教学科" 一栏,应按浙教
资办〔2002〕0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填写;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复印件;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鉴于部分学校已开展年度体检工作,在首次认
定中,对于学校近期已组织年度体检并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员可适当简化手续,可由学校在《教师资格认
定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余人员仍需按规定报送。此项规定仅限于首次认定,今
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仍需按规定报送《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7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 、民办高职、专修学院的申请人员和公立学校中实行人事代理聘用的申请人员,应提交学校
与认定人员依法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须经人事部门鉴证)原件和复印件;
9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软
盘;
10、参加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和 Excel电子表格软盘。
所在学校应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高校教师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签上审核
人姓名,加盖学校或学校人事处公章。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中应包括所有人员名单。需参加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非师
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还需单独汇总上报。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及分校、工作站的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由市电大统一办理,申请
人的材料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由市电大集中报送省教
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专修学院的申请人员名单及材料,应报经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
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安排
1 、测试时间
2003年4 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专业评议组的组成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按相近二级学科和测试人数,分设14类专业评议组:
第1 类:经济学类第2 类:外国语言文学类第3 类:哲学类、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
会学类、政治学类、思想政治类第4 类:教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心理学类第5 类
:体育学类第6 类:艺术类第7 类:数学类、物理学类第8 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第
9 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第10类:材料科学类、机械类、交通运输类、轻工纺织食品类第11
类:土建类、水利类、测绘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第12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环境生
态类、动物生产类第13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中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第14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图书档案学
3 、测试点
根据测试人员及专业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保证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测试质量,经研究,
首次认定时分别在杭州、宁波、温州、台州、金华设立7 个测试点:
(1 )在宁波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外语和电气、电子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宁波市的外国语言
文学类和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2 )在温州大学设立电气、电子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温州市的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
学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3 )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电气、电子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台州市电气信息类、电子
信息科学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4 )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农林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全省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
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5 )在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建筑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全省土建类、水利类、测绘
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6 )在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医药类专业测试点,负责测试全省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
与医学技术类、中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专业的申请人员;
(7 )在浙江树人大学设立综合测试点,负责测试全省除第11、12、13类专业及上述测试点以
外的其余申请人员的测试。
各测试点均应根据测试专业和测试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得少
于3 人,成员由学校相应专业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担任。确因同一专业参加测试人员较多,可分成若
干专业评议组同时进行测试。
各测试点应将专业评议组名单报我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4 、测试要求和程序
测试要求和形式应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执行。
其中所学学科与申请学科不一致的,应对申请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笔试。
测试程序:各校材料上报后,由我中心将测试人员按专业分类汇总,并将名单通知有关测试点,
测试点安排具体测试时间后,由我中心通知各校。
申请人员凭《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工作证(没有工作证的,由学校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证
明)参加测试,测试时需携带申请认定学科的教材。
四、经费
能力测试费用按成本收取,每人150 元,主要用于专业评议组专家的劳务开支,由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人员所在学校统一向测试点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依法认定教师资格
各有关高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把此项工作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各校应建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
一位领导分管,落实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
格条例》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申请、资格审核、测试、信息录入、材料报送等各个环节的
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在教师
资格认定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以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
利进行。
在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地址:杭州市学士路12号,邮编:310006,联
系电话:0571-87036931 、87036697,FAX :87036750,Email :zcr@zjzkb.edu.cn.
附件一: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
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姓名性别拟聘任教学科任教起始时间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备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姓名性别拟聘任教学科任教起始时间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备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浙教资中心〔2003〕2 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我厅于二○○二年四月下达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委托浙江大学等26所高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批复》(浙教人〔2002〕88号),
委托浙江大学等26所高校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教师资格。按照《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浙教人〔2001〕407 号)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按法定程序对拟聘任教人员进行认定
后,应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资格
证书。现就办理核准、颁证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高校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
〕408 号)、《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测试标准与办法》(浙教人〔2002〕79号)及《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教资办〔2002〕01号)等文件规定的认定范围、
条件、程序和要求,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本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上报核准的认定对象必须符合省教育厅浙教人〔2001〕408 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
两项的规定范围,并且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达到普通话测试规定标准(除符合免试条件
者外),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思想品德鉴定、体检合格。其中1999年1 月1 日后进入学校
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拟聘任教人员,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按浙教人〔2001〕408 号文件第三条第
(七)项和浙教资办〔2002〕01号文件第二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材料报送要求
1 、学校按规定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鉴定、测试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
证书管理系统,并于2003年4 月10日前,将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表》和录入软盘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应按在职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应在" 能
力测试成绩栏" 内填写成绩)和离退休人员分两类汇总,并盖上学校公章。
2 、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生成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后,
由学校负责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证书号码,打印《教师资格证书》。
3 、学校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经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盖章。
四、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认定教师资格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
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认真做好申请、资格审核、测试、信息录入、材料报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教
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在教师资格认定中有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委托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以保证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开展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开展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张素娟 |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要求,在校本培训中要培养和造就一批热爱学生、忠于职守、师德高尚、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班主任教师队伍,提高班主任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升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学校要按照以本校为基地,以自主学习为主要形式,以提高班主任专业素养为目的,采取“边学习、边培训、边实践、边研究”的策略,本着立足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的素质和班主任工作水平,努力创建一支高素质的班主任教师队伍。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班主任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加强师德修养,提升教育创新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管理班级的综合能力,促进全体班主任的专业化成长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创建“学习、实践、反思、提高”的培训体制,营造班主任全员学习、全程学习、互动学习、共同提升的学习氛围。 三、培训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学段班级管理工作的特点,通过调研了解班主任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研究设计培训内容,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2.实效性原则 积极开展以“问题解决”为核心的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重视经验交流,突出案例培训,发挥骨干班主任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3.创新性原则 积极创新中小学校本班主任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机制,针对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的特点,充分发挥现代网络的优势,不断提高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成效和质量。 四、参训人员 所有现在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两年内轮训一遍。对于现在未担任班主任的中青年教师,学校也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培训。至2010年秋季开学,所有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必须持合格证上岗。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德育大纲、教师职业道德、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班级活动设计与组织、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政策法规等相关专题。 六、培训形式 班主任培训以学校为主阵地,采用多元化的培训方式进行,在充分开发学校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吸纳校外资源,加以研究利用。培训工作要注重个人研修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与外出学习相结合,网络培训与面授辅导相结合,具体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典型示范、观摩研讨、问题诊断、案例分析、课题研究、专家报告、经验交流、网上论坛、反思总结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培训活动。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在2年内均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各学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针对班主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出具有较强实践价值的、富有鲜明个性特色的班主任培训模式。 七、评价奖励 1、各学校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并纳入学校的制度化管理。学期末,学校要对所有参训班主任全面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计划、理论笔记、心得体会、案例分析、心理辅导、教育机智、培训总结等,由学校考核小组写出综合性评定意见,教研中心将定期组织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抽查视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班主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建立优秀班主任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名优班主任的榜样示范作用,区教育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区“十佳”班主任的评选。教研中心将定期组织开展班主任工作研讨活动,并推荐优秀班主任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各学校也要建立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制度,完善评选机制,定期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班主任。 八、保障措施 1、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由教研中心统一领导,师训科统筹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共同推动各中小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学校要按照教研中心统一要求,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班主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班主任培训计划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岗位培训,组织本校班主任参加各层次的培训活动,建立班主任培训档案。学校领导要为班主任培训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设立班主任培训专项资金,确保班主任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教研中心师训科要把班主任培训工作列入近期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重点,加强与基层学校的密切联系,指导学校将校本班主任培训的考核评价情况折合成继续教育学分,记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教育局和学校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评优树先时将此项内容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4、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充分调动全体班主任的参与热情,创造性地开展好培训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我区班主任的专业化成长,为迎接市、省乃至国家骨干班主任培训做好准备。 5、为加大培训工作的评估检查和督导力度,教育局将把校本班主任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督导检查和考核中小学校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
教师培训“非常6+1”
中央电视台“非常6+1”节目,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它以“6天强化培训,1天精彩呈现”的形式,实现了许多普通人上舞台表演的梦想。它的主要特点是创意新颖、形式活泼、人人互动(主持人、演员、现场观众、场外观众等)。在教师培训中,受非常“6+1”节目的启发,我对培训的方式进行了巧改妙用。
讨论演讲“6+1”
对于培训课程中的教学内容,主讲教师先进行认真的钻研,之后将要学习的教学内容分成若干个讨论题,上课时主讲教师组织课堂,公布讨论题目,将学员分成若干个小组,由小组先行讨论。主讲教师这时特别要注意调动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在宏观调控课堂的同时,可以深入参与到某个小组讨论之中。一般讨论的时间用6分钟左右,然后由各小组派代表汇报讨论结果,代表汇报时要求语言精炼生动并限时1分钟左右。
“6+1讨论演讲式”的口号是:“6分钟激烈讨论,1分钟概括演讲。”
“6+1讨论演讲式”的运用,为学员积极参与课堂,让学员做课堂教学的主人,起到了非常有价值的作用。对于学员汇报演讲的语言,我要求学员做到力求精练、生动、简明。通过培训实践,较好地培养了学员的课堂教学语言技能。
讲解质疑“6+1”
对一些知识性、介绍性的内容,我设计了“6+1讲解质疑式”的教学形式。考虑到学员都是教师,都有自己的见解与思想,对于新事物、新内容、新技术,他们都有很多认识的渠道,如果你讲话讲得时间太长,学员中就会出现厌烦心理,其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将这些介绍性的知识内容,分成若干个知识点,分段进行讲解,讲解的时间不超过6分钟,每讲一个内容,我就留出一些时间给学员发言,每位学员的发言时间为1分钟左右。学员的这1分钟左右时间的发言,既可以是对主讲教师所讲内容的提问质疑,也可以是自己对所讲内容或相关内容的评析或看法,还可以是学员补充介绍自己所知道的与之相关的内容。
“6+1讲解质疑式”的口号是:“6分钟主讲讲解,1分钟学员质疑。”
“6+1讲解质疑式”的运用,打破了传统的学员被动听讲的局面,对于引导学员充分参与课堂,培养学员的思考能力与质疑创新精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设计汇报“6+1”
职业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教师不仅要善于讲课,而且还要讲好课。因此主讲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设计时,要有意识地请学员对自己所教的科目选择某一小节内容,先用6分钟时间进行教学设计,主讲教师对学员的教学设计提出某些要求,之后再由学员用1分钟左右的时间,简练汇报他们所设计的教学方案,当然这里要求学员汇报时采用说课的形式进行。
“6+1设计汇报式”的口号是:“6分钟创新设计,1分钟汇报演讲。”
“6+1设计汇报式”教学形式的运用,让学员充分展示了他们的创新欲望与创造才能。对于学员中创意新颖的设计与汇报,让全班学员都能够受到启发。一个好的创意,在全班汇报后,往往能带来更多更好的创新设计。
讲课评课“6+1”
一个好的教师,不仅要善于设计一堂课,而且还要善于讲课。因此,光有“6+1设计汇报式”中的教学设计与说课还是不够的。在本人的教学实践中,我还常常利用“6+1讲课评课式”的教学方式对“6+1设计汇报式”进行补充。具体做法是,对“6+1设计汇报式”中学员的设计与说课内容,让学员模拟讲课,进行微格教学。讲课的学员就是“老师”,其余的学员连同我这个主讲都是临时的“中小学生”。讲课的时间不超过6分钟。讲课的“老师”讲完后,由“学生”对“老师”的课进行1分钟的简短点评。主讲要善于调动学员的评课积极性,既要照顾到学员的主动性,又要照顾到那些不怎么愿意发言或者是因胆量小而怕发言的学员。
“6+1讲课评课式”的口号是:“6分钟片断讲课,1分钟评课论课。”
运用了“6+1讲课评课式”,极大地鼓励了学员想上课并想上好课的积极性。通过听课与学员之间的点评,使学员学到了一些好的教学方法,学员之间互相取长补短,大大地提高了学员的教学技能。
在各种“6+1课堂教学方式”的实践中,讨论的热烈程度、对某个问题由几个学员进行发言演讲、6分钟与1分钟时间的控制、对特别有见地学员的发言如何评述评价、如何引导一些新的对教学内容的创新设计思路、主讲教师如何参与学员的讨论、主讲教师如何平等地发表意见等,都要靠主讲教师对课堂进行宏观调控。主讲教师一定要扮演好培训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角色,以圆满地完成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一个有趣的故事
| 一个有趣的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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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温教办师函〔2008〕41号 | |||||||||||||||||||||||
关于评选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
各县(市、区)教育局: 近3年来,按照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各地各校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巩固成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教育学区和农村中小学。 (二) 先进个人:参与农村素质提升工程组织管理工作和取得优异学习成绩的相关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积极配合省市县农村素质提升工程整体安排;在活动组织管理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值得推广和总结的优秀典型经验。 (二)先进个人:参与农村素质提升工程组织活动,在区域内发挥重要的组织管理协调功能,受学员欢迎的对农村教师素质提升有独特理解的培训教师;积极参与农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学习并一次性结业,有感人的事迹,学习方式独特、学习成果丰硕、学习经验值得推广的学员。 三、名额分配 (一)先进集体:瑞安、乐清、苍南各3个,鹿城、瓯海、龙湾、永嘉、平阳各2个,文成、泰顺、洞头各1个,共22个。 (三)先进个人:市本级3名,瑞安、乐清、苍南各3名,鹿城、瓯海、龙湾、永嘉、平阳各2名,文成、泰顺、洞头各1名,共25名。 四、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于 附件 1.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先进集体申报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先进集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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